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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把准入关口,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秉持过罚相当原则,调整监管处罚对高管人员任职的影响,进一步区分处罚类型明确影响期限。二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明确金融机构及拟任高管人员应当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是其他修订事项,包括对适用报告制的任职资格管理事项予以规范,统一明确报告事项时限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强衔接,完善部分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表述等。
《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质效,督促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严格防范高管人员“带病流动”,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附:
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或按照监管规定报告,具体人员范围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监督管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在任职资格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五)具有良好的金融、经济等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七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有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银行业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五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八)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
(九)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
(十)有本办法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本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九条除不得存在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理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存在不符合本办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二)自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资格和从业年限等其他条件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严格对照本办法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对于须经任职资格核准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任职前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有关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对于适用报告制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报告制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材料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一)在有关信息系统中查询涉及拟任人的相关信息;
(二)调阅涉及拟任人的监管档案;
(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
(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
(五)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了解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
第十六条具有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一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金融机构间平级调动(平级兼任)同类职务或改任(兼任)较低同类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金融机构应当在相关人员任职后十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存在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不适用于前款规定,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调动、改任、兼任法人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总裁、主任、首席执行官)等主要负责人职务的;
(二)由其他职务调动、改任、兼任董事会秘书以及风险总监、首席合规官、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合规官等有关许可规定有特定任职条件的职务的。
监管机构发现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不适用报告制管理的,应当要求金融机构调整任职人员或重新申请任职资格,有关人员在重新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应停止履职。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总裁、主任、首席执行官)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信用社主任、代表处首席代表等缺位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各类金融机构代为履职人员范围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的期限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超过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任职资格获得核准的拟任人到任后,金融机构应在十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合理设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拟任人在任职前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具备相应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履职能力。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健全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在委派或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对拟任人进行调查并确保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同时将调查结果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材料。
金融机构及其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持续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在十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确认本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时,应当停止其任职。该人员任职资格失效,金融机构应在十日内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金融机构应当于该人员离任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报送履职情况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履职情况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
履职情况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履职情况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已拥有任职资格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人员任职资格失效,金融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三个月后,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且未向监管机构提供正当理由的;
(二)因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被金融机构停止其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三)因主动辞职,被金融机构解聘、罢免、调整职务,或退休等不再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四)因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金融机构停止其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撤销、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的,应当立即停止该人员相应职务。被取消任职资格的,执行期限内不得将其调整到平级或更高级职务。
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虽未被取消任职资格或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但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的,金融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任命该人员担任更高级职务。
第二十九条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金融机构及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采取监管强制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有关信息系统。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规定在相关信息系统中报送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任职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
(二)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其他影响履职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时,发现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不配合监管、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视情形将上述情况及时向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构或组织通报。
第三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加强与中央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根据中央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需要向其提供有关机构和人员情况。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
(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二)未及时对任职资格被终止人员的职务作出调整的;
(三)以其他职务名称任命不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授权其实际履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四)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报告材料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
(五)提交的履职情况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六)对于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情形不予报告,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七)代为履职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仍实际履职且无正当理由,或长期不选配导致关键岗位长期缺位的。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任职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经监管机构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
(六)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较为严重的;
(七)发生重大犯罪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后,不及时报案、报告,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损失,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处理突发事件的;
(八)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未按照监管机构要求采取行动的。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任职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巨大的;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或引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情节严重的;
(五)披露虚假信息,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六)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严重的;
(七)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非法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的。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管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引发特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六)阻碍、拒绝、对抗依法监管,情节特别严重的;
(七)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从当地聘请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金融机构对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审计的,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可视为其履职情况审计报告。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视为其履职情况审计报告。
外资金融机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评价或在其任期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可视为其履职情况审计报告。
上述审计报告应当包含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履职情况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否则不得作为履职情况审计报告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向监管机构报告事项,具体应由金融机构向履行本机构监管主体职责的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境外金融管理部门等。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级。
本办法中的“日”均指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半导体巨头长江存储科技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江存储”)的实际估值得到确认。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养元饮品(603156)4月25日下午披露,公司控制的芜湖闻名泉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泉泓投资”),以货币出资方式对长江存储出资了16亿元。交易完成后,泉泓投资持有长江存储0.99%股权。
通过上述交易估算,长江存储的实际估值约为1616.16亿元。由于该公司尚未上市,外界此前对其普遍估值约1500亿元。
有私募投资人对记者表示,在存储芯片这一块,长江存储是毫无争议的国内老大。如果真的上市了,其估值应该还会涨很多。
长江存储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为10527040.5835万元。有公开资料称,长江存储是国内最大的存储芯片企业。
官网显示,其主要提供3DNAND闪存晶圆及颗粒,嵌入式存储芯片以及消费级、企业级固态硬盘等产品和解决方案。截至目前,长江存储已在武汉、北京等地设有研发中心,全球共有员工8000余人,其中研发工程技术人员6000余人。申请专利超过1.1万项,其中95%为发明专利。
从企查查来看,泉泓投资等对长江存储的投资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目前,长江存储有七大股东,全部是国有企业,其中包括湖北长晟发展、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湖北长晟发展系武汉国资企业。
据养元饮品公告披露,包括泉泓投资在内,本轮对长江存储投资的企业还有农银金融资产、建信金融资产、交银金融资产、上海国有资产等16家企业。本轮融资后,湖北长晟发展、武汉芯飞科技分别持有长江存储26.89%、25.69%股权,仍系前两大股东。
长江存储的部分财务数据也得以曝光。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为5.31亿元;期末总资产为1327亿元,净资产为1325.51亿元。去年前三季度,公司净利润为-8421.03万元;截至去年9月底,公司净资产为1347.36亿元。
近年来,网络上屡次传出长江存储要借壳上市的消息。去年12月,公司在微信号上发布声明称,其从无任何“借壳上市”的意愿;并与万润科技等上市公司无直接业务合作。
值得一提的是,养元饮品上述投资发生在2023年12月。上市公司表示,交易涉及商业秘密,公司当时决定暂缓披露。现如今,由于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公司对上述投资事项进行披露。
养元饮品主营业务是主要以核桃仁为原料的植物蛋白饮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对于此次跨界投资,养元饮品表示,交易能够推动公司探索股权投资的商业运营模式。投资在短期内对公司经营成果不会构成重大影响,长期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投资能力,更好地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4月25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太保今日发布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数据显示,2025年一季度,太保产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631.08亿元,同比增长1.0%。其中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68.33亿元,同比增长1.3%;非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362.75亿元,同比增长0.7%。实现保险服务收入477.41亿元,同比增长4.8%。承保综合成本率爲97.4%,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
4月25日金融一线消息,光大银行发布2025年一季度报告。报告显示,截至一季度末,光大银行资产总额7228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9%,成功突破7万亿元大关。其中,贷款总额4111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770亿元(同比多增578亿元),增长4.5%,站上4万亿元新台阶;在资产中占比较上年末提升0.3个百分点。负债总额6639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3%。其中,存款余额4268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328亿元(同比多增2027亿元),增长5.8%;在负债中占比较上年末提升0.9个百分点。
来源:环球老虎财经app
“超级牛散”章建平的最新动作再次引发市场关注。今年一季度,章建平以38亿元重仓AI芯片龙头寒武纪,并新进算力服务新贵海南华铁与IDC服务商奥飞数据,全面加码AI算力赛道。
随着上市公司一季报出炉,“超级牛散”章建平的投资动向再度引发市场关注。
4月19日,寒武纪披露年报和一季报,章建平以38亿元的持仓市值位列第七大流通股东。这一布局背后,是寒武纪业绩的关键转折—2024年第四季度实现上市以来首次单季度盈利,2025年一季度更是交出营收同比暴增42倍的成绩单。
倘若目前仍持股不变,截至目前,章建平已揽获数亿元持仓浮盈。而除寒武纪外,他还新进成为算力服务新贵海南华铁和IDC服务商奥飞数据的前十大股东名单,加大了在AI算力行业的布局。
从20世纪90年代入市至今,章建平的投资之路已历经几度“浮沉”。他曾与海利生物“纠缠”多年,最终却“铩羽而归”。此次38亿押注寒武纪,能否为他扳回一城?
38亿重仓寒武纪
知名“牛散”章建平的持股动态一直备受关注。随着去年年报和今年一季报的披露,章建平的持仓动向也浮出水面。
具体来看,在去年第四季度,他首次进入寒武纪前十大股东名单,成为公司第八大股东,持股数量533.88万股,持股比例达1.28%。
到了今年一季度末,章建平继续增持寒武纪至608.63万股,持股比例进一步提升至1.46%。按3月31日收盘价计算,其持仓市值约38亿元。若以去年第四季度至今年一季度的股票均价561.33元/股计算,其已揽获持仓浮盈约4亿元。
与章建平一同看好的还有公募基金,数据显示,去年四季度末,重仓持有寒武纪的基金数量多达427只,成为公募第12大重仓股。
而从寒武纪的业绩表现来看,章建平的加仓不无道理。自2020年上市以来,寒武纪在2024年第四季度实现了首次单季度盈利。
年报显示,寒武纪2024年实现营收11.74亿元,同比上涨65.56%;归母净利润为亏损4.52亿元,较2023年亏损幅度收窄。分季度来看,寒武纪于2024年第四季度实现归母净利润2.72亿元,这是寒武纪上市以来首次实现单季度盈利。
进入2025年,寒武纪延续良好发展态势。一季度财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11.11亿元,同比暴增4230.22%,与2024年全年营收持平;归母净利润达3.55亿元,连续第二个季度实现单季度盈利。
财报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即4月21日,寒武纪早盘跳空高开,盘中一度向上冲击逾8%,触及726.43元/股的高点,最终以3.8%的涨幅报收于695元/股,公司总市值同步攀升至2901亿元。
拉长时间维度看,股价的亮眼表现并非偶然。自2024年2月5日盘中触及阶段低点95.85元/股后,寒武纪股价便开启了一段相当长的上涨行情。仅仅一年多的时间,其股价一度飙升至818.87元/股的历史高位,区间涨幅高达628%。不过,近期寒武纪股价有所回调,截至4月25日,最新收盘价为689.96元/股。
章建平布局多只AI股
今年一季度,除了增持寒武纪以外,章建平还新进出现在海南华铁和奥飞数据前十大股东中。
具体来看,截至2025年3月末,章建平新进成为海南华铁第三大股东,其持有海南华铁股份8420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4.23%,期末持有市值约8.99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海南华铁作为算力服务领域的新兴力量,其业务转型备受关注。公司原本以工程设备租赁服务为主营方向,2024年5月7日,公司发布《关于投资智算中心建设的公告》,创新拓展裸金属算力服务模式,正式布局算力业务。
年报显示,自开展算力业务以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签订算力服务金额24.75亿元,完成资产交付近7亿元;截至2025年3月末,公司累计签订算力服务金额已达66.7亿元,完成资产交付超9亿元。
2024年,海南华铁归母净利润为6.05亿元,同比下滑24.49%,终结了此前连续5年的净利润增长态势。不过,公司业绩在今年一季度呈现好转迹象,实现归母净利润1.91亿元,同比增幅达21.72%。今年年初至今,海南华铁股价累计涨幅超80%。
再看另一科技“新宠”奥飞数据。截至今年3月末,章建平持有奥飞数据1161.81万股股份,期末参考市值为2.82亿元,新进成为其第二大股东。
奥飞数据作为互联网云计算与大数据基础服务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为客户提供IDC服务及其他互联网综合服务,业务覆盖中国30多个城市。
近半年多来,奥飞数据股价走势波动较大。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3月14日,区间涨幅达218.71%,涨势强劲。但随后股价便进入调整阶段,截至2025年4月25日,最新收盘价为21.45元/股。
此外,章建平还曾“短暂”出现在视觉中国和长盛轴承的前十大股东中。具体来看,2024年年末,章建平新进持有视觉中国850万股股份,期末持有市值约1.77亿元,为其第七大股东;新进持有长盛轴承股份211.36万股,期末持有市值约0.65亿元,为其第十大股东。
值得一提的是,2月18日晚间,长盛轴承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公司与宇树科技的合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已签订合作协议并取得了订单。次日,长盛轴承涨停,报收98.77元/股。
截至今年3月末,章建平已从这两家公司前十大股东名单中退出。今年年初至一季度末,长盛轴承股票涨幅高达176.64%,章建平或已凭此“大赚一笔”。
几度“沉浮”的章建平
章建平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以5万元入市,曾创下“5年时间身价翻150倍”的神话。
公开资料显示,章建平于1967年出生在杭州临安。1996年,他拿着工作积攒的5万元进入股市。彼时,炒股允许透支,这一规则为章建平早期的资金积累提供了一定助力。到了1997年,他账户里的资金便从5万元攀升至20万元。
1999年,借着“小牛市”的东风,其资金规模进一步膨胀至500万元。仅一年后,也就是2000年初,其资金量已暴增至3000万元。入市5年,章建平实现了近150倍的资金增长。
彼时,全球互联网泡沫迅速膨胀,市场上弥漫着过度乐观的情绪。但好景不长,泡沫开始破裂,互联网公司股价暴跌。章建平持有的股票也未能幸免,短短半年时间,他的资产亏了一半。
自此,他的投资风格发生了转变,操作手法变成了“快进快出”的短线操盘。风格转变之后,2006年,在北辰实业和招商轮船这两只股票上,章建平斩获颇丰。然而,接下来对中信证券和中国联通两家公司的失败投资,又让章建平的资产大幅缩水。
沉寂了一段时间之后,2016年,章建平再次回到大众视野。这一次,章建平的投资策略再次出现明显转向,他开始热衷于参与科技股定增,试图从长期投资中获取更丰厚的回报。
然而,他重仓参与的乐视网、东方财富等多起定增投资,均因标的公司业绩变脸、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以大幅亏损收场。其中,乐视网的崩塌更是成为资本市场的典型负面案例,章建平的定增投资遭受重创。
不过,尽管多次投资失利,章建平及其家族成员近年来依然活跃在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其中与海利生物近七年的持股“纠葛”尤为引人关注。
自2018年起,章建平将投资目光聚焦于海利生物。2018年至2019年间,章建平家族多次增持该股股份。根据公告,2019年11月,章建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方文艳、方德基、方章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高达1.0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928%。若按2018年初至2019年11月的股票均价12.59元/股粗略计算,章建平家族的持股成本约为14亿元。此后,直到2024年6月末,四人的持股数量未有变动。
2024年12月末,章建平正式退出该股前十大股东之列,只剩下方章乐和方文艳合计持有5642.58万股;今年一季报显示,方章乐和方文艳的持仓数量与2024年年报持平。
章建平对海利生物的布局在2020年迎来“高光时刻”。2020年8月3日,海利生物股价攀升至51.41元/股的历史峰值,彼时,章建平家族的持仓市值一度突破50亿元。然而,很快该股股价便开始震荡下行,截至2024年6月28日(上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该股股价已跌至6.17元/股,章建平家族累计浮亏约7亿元。
截至4月25日收盘,海利生物股价为6.91元/股,较2020年的历史高点累计跌幅超过80%。这场长达数年的投资,最终以巨额浮亏收场,不免令人唏嘘。
此次重仓押注AI算力,章建平能否凭借寒武纪等标的打一个漂亮的翻身仗?
2023年9月,新加坡当时的候任总理黄循财告诉投资者,如果想在这个城市国家立足,就不要炫富。
“如果你想留在这里,请遵守我们的规范、遵守我们的规则,”黄循财在前垃圾债之王MichaelMilken的研究所组织的一个活动上说。“如果你觉得这里不适合你,那也没关系。你可以带着钱到其他地方去。”
超级富豪素来都喜欢在新加坡安营扎寨,但在5月3日就要进行选举的背景下,这也要求执政党能施展精妙的平衡术。该党正在努力通过支持工薪阶层来缩小贫富差距,其中包括对富人加税。与此同时,它也不希望他们都走了。
刚从新加坡银行本地私人银行业务联席主管岗位上退休的RobinHeng表示,新增税收措施可能让新加坡作为财富大本营的风头被香港或迪拜抢走。“钱进来得多快,离开就可以多快,”他说。
这些政策举措令一些超级富豪感到不安。两位不愿具名的亿万富豪家族成员透露,一些本土富豪觉得,自己比外国富豪对社会的贡献更大,但政府对他们一视同仁、征收差不多的财富税是不公平的。两人称,其中一些家族将目光投向了迪拜和阿布扎比等免税天堂,作为万一惩罚性措施升级情况下的后路。
第三位亿万富翁家族成员以及另一位接近富豪圈的人士称,还有人寻求与跟政府关系密切或者政府内部的人士交谈,以了解新加坡管理超级富豪的方式以及该国如何可以保持作为资金枢纽的竞争力。
新加坡的邻国马来西亚和印尼都已宣布促进家族理财室发展的计划,为富豪们创造了更多选项。两家为国际亿万富翁服务的家族理财室的高管表示,他们的客户对高税率感到不满,不过他们没有转移在新加坡管理的资产的计划。
新加坡总理黄循财。该国政府的一位发言人表示,高度累进的税收制度有助于缩小收入和财富差距,并谈到了为房地产价格降温的措施以及旨在维持新建公共住房价格可负担性的长期政策。“新加坡仍然是一个有吸引力的商业中心,我们欢迎投资者、人才和资本为新加坡的增长做出贡献,并为新加坡人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该发言人在电邮声明中写道。“我们的定向援助,包括现金券和退款,已帮助中低收入的新加坡家庭应对不断上升的成本和高通胀。”
新加坡是过去50年里在经济方面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从一个没有什么自然资源的殖民地,变成了一个主要的航运和财富管理中心。它现在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之一,但不是每个人都吃到了一样多的红利。来自瑞银集团的数字显示,在截至2023年的15年间,以资产来衡量,新加坡的贫富差距扩大速度远快于英国、日本等富裕国家。
这家瑞士银行的专有数据显示,虽然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新加坡的平均财富飙涨了116%,但财富中位数却下降了2%。这表明千万富翁和亿万富翁的涌入推升了总资产,但其中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头部富豪手中。财政部第二部长徐芳达在答复议员时提到了这份瑞银报告,称财富差距很难准确衡量,因为很难获取全面的财富数据。
新加坡乌节路与此同时,也有指标显示新加坡正在变得更加平等。人们的收入一直在上升,收入差距——反映的是薪资而不是总体资产——去年降至20多年来的最低水平。不过,法拉利在乌节路购物街飞飙的场景让一些新加坡人觉得他们也应该拥有更多。
“大多数新加坡人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富,但如今的新加坡人的期望值也比前几代人更高,”民调公司BlackboxResearch的首席执行官DavidBlack表示。
长期以来,因为政局稳定、税率低而且毗邻快速增长的东南亚经济体,新加坡一直在吸引世界经济精英。瑞银和普华永道汇总的数据显示,新加坡的亿万富翁数量继续上升,去年已从2022年的34个增加到47个。该国现在拥有超过2000家单家族理财室;据移民咨询公司Henley&Partners估测,去年净增了3500名百万富翁。
政府近年来提高了税费以帮助缩小贫富差距,其中包括将边际最高个税税率提高至24%。房地产和豪车税也被上调,然后大多数外国人购买住宅的印花税提高了一倍至60%。与此同时,主要反对党工人党提议,对该国最富1%人群的资产征收0.5%-2%的净值税。
正如从其他国家身上看到的那样,瞄准富人是有风险的。对于新加坡这样的国家来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正在限制对富人的税收优惠的英国,已然面临资本外流风险。
不过,去年就任总理的黄循财有压力去解决生活成本上涨问题,以及采取更多措施消减对贫富差距是个问题的看法。虽然他领导的人民行动党几乎无疑将在选举中获胜、延续已有60年的执政地位,但据知情人士透露,在2020年“成绩”退步后,该党想要避免支持率跌破60%。自新加坡1965年独立以来,该党的得票率从未低于这一水平。
新加坡管理大学的政治分析师EugeneTan表示,政府需要让公民相信,成为财富中心之利远大于弊。“在扩大财富中心抱负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大大提高敏感性、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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